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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基金会税收法律制度分析
时间 : 2016-11-30 09:08:19

(一)德国基金会税收优惠制度


基金会在德国也被称为"合法认证基金会"(The Legally Recognized Foundation)。依法注册的基金会和那些在其他实体内部并受其管理的未注册基金会都可享受税收优惠。在德国唯一有权决定给予基金会税收特惠并进行管理的部门是其税务部门。德国通过《会计法则》、《所得税法》、《公司税法》等相关法律使德国税收优惠制度的运用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会计法则》专章规定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部门和条件。


《公司税法》明确了基金会具有享受税收特惠的主体资格主客观标准。主观标准是从事的活动必须具有社会公益目的、慈善目的或与教会相关的目的。客观标准为必须按照与基金会等组织签订的合约中规定的目标在限定的时间内使用资金;禁止以为自身谋利为首要目标,转出各种利润;禁止支付过高的报酬。基金会的财产只能看章程规定的目的使用,不能向成员分配利润或给予其他形式的补助。而对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活动所得基金会要予以纳税。在德国具有免税地位的基金会所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是很大的,比如它可以享受免征法人所得税商业税和净资产税,还享受延续10年的遗产税、捐赠税免征资格。


德国税收特惠体制中适用于基金会的规定还有:捐款是在基金会在成立作为资产注入的,总额不超过307000欧元的部分,可以在今后7年内分期摊销,向享有税收优惠的基金会捐赠的,最高可从应纳税额中扣除20450欧元;私人捐款超过25565欧元的,也可以在今后7年内摊销;等等。由此,可以看出德国对公益基金会的捐赠实行分年分摊制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客观上有利于基金会的发展。


(二)对基金会商业行为的税法规制


德国税法对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商业行为规定了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税法把慈善团体中的利益区分为"理想的"和"私利的"两个方面。"理想的"利益是指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相关的商业活动,如文化慈善项目的入场费。"私利的"利益是指组织资金积累、利益分配。无关商业活动都归于私利方面。如办俱乐部旅馆、来自慈善杂志的广告收入,超过6万马克的商业赞助的收入虽然可以接受,但这些收入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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