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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研究
时间 : 2016-11-23 09:14:25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为解决"三农"和小企业融资困境,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5年推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并率先在山西、四川等五个省份展开试点。随后3年,试点区域逐渐扩展到全国,但发展缓慢。2009年,小额贷款公司开始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从年初不到500家,到年底超过1 300家。截至2016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 867家,从业人员116 365人,贷款余额9 380.1亿元。从小额贷款公司地区分布数量来看,江苏、辽宁、河北分别以637家、592家、474家分列前三名。机构数量最少的是西藏自治区,数量仅为13。从业人员方面,广东省则以9 895人位居首位,四川省、江苏省、重庆市紧跟其后。黑龙江省自2008年开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目前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61家,贷款余额119.1亿元。从这几年整体情况看,小贷公司在小微企业融资方面比商业银行更深入也更灵活。商业银行对于小微企业的准入门槛较高,对担保不足、征信困难或者信贷需求偏低的客户,商业银行出于风险或者成本考虑,不愿意提供信贷支持。而这些客户中很多都是小贷公司的目标客户,小贷公司拾遗补缺的作用大大提高了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度。同时,小贷公司与小微企业走的更近,接触更频繁,更加了解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小微企业的运作规律,有很多灵活、巧妙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检查手段,能够更准确地了解企业运营、企业主信贷和贷款资金使用状况'"。经过几年的发展,小贷公司已成为我国金融体制和组织机构的重要部分,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渠道,同时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并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已成为"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创业者等"草根经济"融资的新渠道。


二、制约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因素


(一)工商企业的身份定位


尴尬的身份定位多方面制约了小贷公司的发展。首先,法律适用方面,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不适用《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同时,由于从事金融业务,又不同于一般的有限公司,不完全适用《公司法》。虽然央行和银监会针对小贷公司出台了《指导意见》等文件,但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其次,监管主体缺失。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所以小贷公司的监管机构不是银监会,而是被下放到地方金融办。地方金融办监管人力、物力不足,监管仅限于"不非法吸储,不高息放贷、不暴力收贷"等大原则,监管盲目,力度不足。最后,公司要按一般企业纳税,包括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还需交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重也是小贷公司高利率的一大原因。


(二)缺乏有效融资渠道


融资难是小贷公司规模壮大的最大障碍。"只贷不存"的硬性规定,使得小贷公司放贷资金职能依靠自有资金或者吸引其他股东注资。一般来说,自有资金非常有限,其他股东注资也是杯水车薪,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营运资金不足的问题。很多小贷公司开业几个月就面临无款可放的尴尬局面。


从银行批发贷款是当前小贷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但《指导意见》规定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即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率仅为1.5,这个比例比一般的工商企业都低,更无法同高杠杆经营的金融机构相比。有些地方政府出台文件,将融资比率提高到1 00%或更高,但无法被执行,因为银行系统是条线管理,商业银行必须遵照银监会《指导意见》规定执行。此外,小贷公司也无法像金融机构那样进行同业资金拆借,更不能从人民银行拆借资金,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直接融资也是很不现实的。


(三)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内控方面,公司机制不完善,缺乏专门的风险控制系统,无专业的风险评价体系和风险管理人才。小贷公司经营的客户本身就有较高风险,风险控制要求更高,高收益驱使下还容易发生"逆向选择",风险更难控制。小贷公司自身经营不规范,"垒大户"、集中放贷、非法集资等现象屡见不鲜,同时,员工素质偏低,道德风险发生几率大。外部方面,监管主体缺失是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监管真空或监管标准模糊,使小贷公司日常经营不受限制,更容易违规经营。与信用风险不同,市场风险、行业风险等系统性风险无法通过多户经营而被分散,一旦发生,可能会引发小企业倒闭潮.小贷公司将面临重大损失,难以持续经营。


(四)转制方案难以实行


《指导意见》中规定,小贷公司持续经营3年以上,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盈利,不良率低于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的,就可以转制为村镇银行。这给发展面临诸多困境的小贷公司指明了一条阳光大道,一旦转制为村镇银行,就可以吸收存款,解决资本不足难题,同时还可以享受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各种优惠政策。然而,银监会在2009年公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要求,村镇银行是由一个专业银行来控股,且最低控股比例不低于20%(后降低至15%)。这意味着,如果小贷公司转制,必须选择一家银行作为主发起行,共同成立村镇银行。按规定,小贷公司单个股东控股比率不能高于10%,所以一旦改制,主发起行将成为最大股东,取得经营上的相对话语权。按照银行的经营理念,小贷公司的经营模式很有可能被视为"高风险"而被全盘否定。不仅如此,由于村镇银行业务规模较小,一般都是在一个县域以内,商业银行若持股比例过低,利益不足,也就没有兴趣。从目前来看,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占股都在50%以上。这就意味着小贷公司如果想转型为村镇银行,就必须"卖身"于商业银行,接受被商业银行"兼并"的现实,而这是小贷公司难以接受的。


三、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加快立法,监管制度完善


国家应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将小贷公司划分到金融机构行列,可定性为非吸收存款类或非公众类金融机构。随着我国经济日益从外需拉动向内需推动为主的模式发展,给予小贷公司金融机构法律地位能促进小微企业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改进金融行业的资金配置效率。在明确小贷公司金融机构地位的基础上,完善其监管制度,规范整个行业经营。将小贷公司监管权从地方金融办上收,由银监会或银监会成立专门机构监管,实行全国范围内统一管理。可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模式,制定统一监管措施。


(二)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提高小贷公司在银行的融资比例。银监会出台相关文件,提高小贷公司在银行融资的杠杆,将融资额提高到资产的2-4倍。在统一监管基础上制定评价标准,将小贷公司分级,对于那些资质条件较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可进一步放大。地方政府可以牵头组建小贷公司协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引导各小贷公司间进行同业资金拆借。最大程度减少资金闲置,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加强风险管理建设


小贷公司完善公司机制,建立专门的风险控制系统,成立风险管理部门,引进和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应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不从事"垒大户"、集中放贷、非法集资等行为;将安全性放在收益性之前,高风险客户谨慎处理,风险无法控制的客户不予办理,防止逆向选择情况的发生;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工作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防范道德风险。外部方面,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风险管理政策,设定具体指标,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同时对风险管理不达标的实行退出机制;地方政府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对于条件不够、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的不批准其成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外部机构,应与小贷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对其信贷资产提供担保或保险,分担其部分风险。


(四)探索新的发展道路


小贷公司不应片面追求转制,也不能坐等政策改变,而应在经营过程中积极探索新的发展道路。当前,小贷公司与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相似,直接竞争较多,劣势地位明显。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竞争势必加剧,当前发展模式更难持续。因此,探索出一条差异化的发展道路,是小贷公司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经济研究导刊》,哈尔滨商业大学,王亭,盛继丹,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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