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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时间 : 2016-10-31 00:12:26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发改委(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地税局、工商局、海洋与渔业局、供销社、国税局、银监分局(监管办):


经过多年培育,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快速发展,为农服务能力和经营实力不断增强,在组织带领农民进入市场、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合作社组织建设不规范、经营机制不灵活、运行质量不高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要求。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和2016年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引导和促进全省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推进合作社改造提升


要以合作社质量和能力建设为重点,调查摸清合作社现状,采取"清理整顿、规范改造、提升壮大"等措施进行分类处置,力争通过2-3年规范提升,全省培育建设好1万家左右成员数20个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运行质量较好的合作社,重点建成一批产业优势明显、经营服务能力较高、参与成员较多并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强社大社。2016年底前,各地全面完成合作社调查摸底和分类梳理,明确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需清理合作社的注销登记,正常运转合作社基本达到规范提升目标。


(一)清理整顿一批。对于没有农民成员实际参与的"空壳社"、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休眠社",要采取措施引导和促使其注销登记;对成员以同一家庭为主的"家族社",要引导其注销"合作社",注册登记为家庭农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条件,指导合作社依法做好注销登记工作;连续三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合作社,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并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


(二)规范改造一批。对于虽有生产经营活动但成员少、运行不规范的合作社,要以规范化改造为重点,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逐步达到县级示范性合作社要求,在联结服务农民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提升壮大一批。对于运行规范、经营良好、带动力较强,特别是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要以提升壮大为目标,采取评优创先、项目支持、服务对接等帮扶措施,引导其扩大成员规模、提升运行质量、增强服务能力。


二、依法规范合作社运行管理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发挥合作社章程的规范作用,以健全成员管理、财务管理、生产标准、利益分配等制度为重点开展示范性合作社建设,努力规范合作社运行。


(一)规范成员管理。要以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重点组建合作社。以家庭农场为单位加入合作社的,视作农户成员。每个成员都要按章程规定出资,并将其作为各级示范性合作社认定与监测的必备条件。建立健全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


(二)强化民主治理。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加强相互协调,提高运行效率。合作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并在章程中予以具体约定。


(三)明晰产权关系。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领办主体,要做到财务、管理、经营、项目"四分开",完善持有资产权属的管护机制。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必须量化到每个成员。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由合作社持有。


(四)强化财务管理。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配备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将合作社财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理,积极推行财务会计电算化,设置单独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尤其要对成员与非成员交易分别核算,推行财务公开,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五)优化分配机制。合作社按成员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鼓励合作社创新激励性分配方式,使生产经营者报酬与绩效挂钩,对成员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或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报酬或分红激励。


三、支持引导合作社做强做大


(一)鼓励重组联合。引导合作社围绕同类产业、产业链或不同产业的共同服务环节,依托土地、资本、技术、品牌等要素,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形成较大规模和实力的新合作社,或组建联合社。引导支持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有效对接,在全产业链基础上推广"公司+基地+合作社"、"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经营模式。鼓励合作社与其他涉农经营主体组建涉农行业协会,打造成为合作社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平台。


(二)提高生产经营管理能力。鼓励以土地、资金、技术、劳务等要素参股合作社。充分挖掘合作社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引导有条件的合作社引入职业经理人,培养专业化经营管理人才。支持合作社提取公积金积累社有资产,提高生产服务设施装备能力,积极开展原料采购、品牌包装、物流配送、电子商务、财务代理、项目规划、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等服务。


(三)探索发展新型业态。扶持合作社利用农业生产资源开发休闲旅游业,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创意农业、农耕体验等,把合作社打造成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设立电子商务部,通过建立网站或利用已有电商交易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的农产品双向流通机制,提高合作社销售服务能力。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用水需要,支持组建用水专业合作组织。


(四)推行诚信经营。有效落实合作社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加快实行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等,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全力打造知名品牌。支持合作社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坚持社员制、封闭性、非营利性原则,实行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支持合作社承担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项目,强化社会化服务质量管理。


四、强化合作社监督管理


(一)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合作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对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或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深化合作社信用监管机制,倒逼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二)抓好示范社认定与监测。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创机制和示范社动态监测机制,优化设置示范社创建条件,每两年认定与监测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示范性合作社名录管理制度,利用浙江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及时公布名录,扩大结果运用,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合作社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情况,一经查实,按规定取消示范性合作社称号。


(三)落实规范管理措施。根据合作社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变更登记。指导合作社财务规范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合作社财务委托代理,督促合作社严格执行会计核算、票据管理等规定,可采用第三方审计方式监管合作社财务。督促合作社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措施。支持各地采取信息化手段,重点对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进行管理,经常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加大合作社支持保障


(一)注重人才培养。建立优秀合作社理事长、大学生骨干、农产品经纪人等人才库。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开展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示范性合作社理事长和职业经理人的培训,省、市、县(市、区)分别组织对各级示范性合作社的轮训。实施合作社辅导员制度,确保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有专业辅导员直接联系,加强辅导员业务培训和绩效管理。推动科技人员与合作社对接。鼓励支持合作社带头人和骨干通过参加全国成人高考进入现代农业领军人才提升班学习,努力提升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加大财政扶持。各级财政要统筹现有渠道资金,重点支持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积极引导合作社做强做大。积极开展政府向合作社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加大各类财政支农项目交由符合条件合作社及联合社承接和实施的力度。


(三)落实优惠政策。加大对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将支持合作社合理建设和发展设施农业的政策举措落到实处。认真执行合作社用电优惠政策,对其从事种植、养殖、捕捞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全面落实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涉税政策咨询和辅导。强化农业保险、绿色通道、科技以及人才支持等政策。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提供担保,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发展。挖掘推广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加大对合作社规范提质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支持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协调配合。省级建立省领导牵头,农业、发改、财政、水利、国税、地税、工商、林业、海洋与渔业、银监、供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密切沟通协作,定期研究解决问题。各地也要建立相应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形成管理指导服务的合力。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各级发改、财政、水利、国税、地税、工商、林业、海洋与渔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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