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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发展比较
时间 : 2016-08-10 10:40:40

当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的一般模式为:政府出资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按一定比例合作成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委托符合一定条件的管理机构,在设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和提供增值服务。被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条件后,子基金出售企业股权,扣除运营成本后继续下一轮投资。通过"成立子基金-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模式,实现政府的产业政策意图。不同的国家会根据自身产业和经济特点,选择不同的运作模式。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支持产业投资的政策之一。国外引导基金主要采取了三种运作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融资担保模式,以以色列为代表的基金参股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复合支持模式。


(一)美国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ies,简称SBIC)计划源于1957年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的一项研究,该结果研究结果表明: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比较大,一般都要超出以企业资产为抵押而提供信贷资金。很多具有发展潜力小企业由于缺乏资金而夭折。因此,这些小企业极其需要长期资金来扩充资本金(股权资本)以支持其发展。然而在资本市场上一直存在长期资金供应的缺口并且至今依然存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于1958年正式推出了SBIC计划,目的在于以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形式,引导民间资本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资金,以满足小企业初创期和成长期的融资需求,促进其发展。


SBIC计划是由《小企业投资法》批准设立,以美国高度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和前提,通过政府拨款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以此引导基金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吸引民间资本最大限度地的参与小企业公司的投资。该基金计划在运作模式上属于融资担保模式。在运作过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必须经过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的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来确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经SBA认可的SBIC可以获得低于市场利率的基于自有资本的三倍的资金支持,同时还给予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计划在组织管理上采取政府监督,民间部门自主经营、独立决策的管理形式。


美国的经济自1958年实施SBIC计划以来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该计划的实施带动了私人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热潮,使其得到了充分的利用,为小企业公司提供了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据统计1994年SBIC吸引的私人资本仅有29.3亿美元,但到2000年规模则达到了104.1亿美元,在SBIC鼎盛时期其管理的风险资本高达全美风险资本的75%。截止2001年,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投资累计投资了400多亿美元,扶持了9万家小企业公司近14万个项目。这些成果大大的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发展,在此期间硅谷、联邦快递、苹果电脑和耐克等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成为世界知名的企业。


SBIC计划的成功主要得益于利用美国发达的经济金融和信用体系为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该模式的成功运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该计划取得了立法的保证,为了顺利的推行SBIC计划,美国政府1958年颁布了《小企业投资法》,该法明确指出,SBIC计划"必须保证最大限度地吸引民间资本的参与"。另一方面是融资担保方式的正确运用。SBIC计划曾先后采取优惠贷款、债务担保和权益担保的方式来引导民间资本创办小企业投资公司,向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或股权投资。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担保方式由债权方式向股权方式的转变是其最大的成功之处。


经改进后"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主要通过"担保债券"和"参与证券"两种方式给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二)芬兰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芬兰政府为促进国内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特别是解决具有高成长性的规模较小的企业股权资本供给不足的问题,于1995年出资建立了芬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Finnish Industry Investment Ltd,简称FII)。FII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与私人投资者共同设立混合基金、共同投资于目标企业。政策规定,在混合基金中,私人投资所占的比例必须不得少于总规模的一半;从长远来看FII的运作必须保持盈利;在利益分配上,FII享有和私人部门同样的分配权利。


由于芬兰政府没有对混合基金运作提出如投资标准、阶段等政策要求,却又对引导基金做出了盈利要求,导致很多FII参与设立的混合基金将资金投资于中后期创业企业,而没有将资金投资于一些早期创业企业。另外FII不断增加对成长型基金和并购基金的投资额,截至2003年,FII对存在"市场失灵"现象的早期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仅为17%,对成长基金和并购基金的投资比例却高达总份额的57%。这些都背离了政策初衷,不是将资金主要运用在市场失灵领域,不仅降低了政策有效性,而且对私人投资产生了"挤出效应"。加上引导基金没有为私人投资者提供有吸引力的激励机制,引导基金的运作没能取得预期效果。


(三)英国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英国政府于1998年宣布设立区域小企业投资基金,初始规模为1亿英镑,目前已形成5.4亿英镑规模。最先由英国贸工部下属机构负责运营,2000年起交接到新组建的小企业服务局管理。区域小企业投资基金不作为直接投资基金,而是与英国各地资本合作成立区域性的小企业创投基金,由各地区创投基金支持小企业发展。而各地的区域小企业创投基金,完全是采取市场化的商业运作模式,以参股与私人资本合作为主要方式,辅以管理补贴或风险补偿等措施,属于多元化运作模式。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英国政府通过引导基金已经有效地推动各地区民间资金成立创投基金。目前,英国已成为欧洲乃至于全球创投业发展最蓬勃的地区之一,其可控创投资本已超整个欧洲的一半,且英国国内各地区创投业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四)以色列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20世纪80、90年代,高新科技在以色列兴起并快速发展起来,一大批中小企业相继出现,但是由于缺少资金支持和缺乏企业管理经验,加之投资的是风险比较高的高新技术行业,好多企业都是以投资失败告终。为了改变这种困境和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以色列政府出资1亿美元于1993年启动了YOZMA基金。目标是引导私有资本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以杠杆放大效应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此支持,进而提高创业投资产业的竞争力,并培育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专门人才。


从运作模式来看,YOZMA基金是由以色列政府出资为基础外加民间与海外资本的股权投资基金,是典型的参股支持模式。YOZMA基金引导民间资金设立了10个小型风险投资子基金,并明确规定私人资本必须占总投资的60%以上,而政府出资最高则占40%,且每支子基金投资金额均为800万美元。此外,还规定政府与子基金均为有限合伙人,但政府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经营决策。YOZMA基金还严格要求所有基金必须投资于处于起步阶段的技术创新企业。


YOZMA基金计划的实施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在其带动下,以色列1998年就累计有90家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达到35亿美元,极大地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到2006年,以色列创业投资规模高达100亿美元,将近其当年GDP的10%,以色列实现了创业投资从弱国到强国的重大转变。上述成果用事实说明了YOZMA基金成功的运用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参股支持模式,其成功运用该模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为了吸引海外资金而制定的选择权制度。即在封闭期前5年内,子基金的投资人在该期限内可以优先以"原始价"购买YOZMA基金40%的份额。子基金如果运作成功,YOZMA基金在6年后会以股份原价出让其所占份额给其他投资者;若运作失败,则YOZMA基金与投资者共同承担损失。其次是合理政府资金退出机制。


在YOZMA基金的推动下,以色列1997年在美国和欧洲上市的企业达25家,共筹集资本金8亿美元。鉴于私人部门的创业投资能力得到巨大的提高,以色列政府通过YOZMA基金的私有化来安排政府资金的逐步退出,到2000年YOZMA基金所参股的引导基金全部实现私有化,政府资金全部退出创业投资领域。


(五)澳大利亚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1997年,澳大利亚总理霍华德宣布:通过政府基金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方式,促进向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政府基金的总规模为2.21亿美元。1998年,政府提供首期基金1.3亿美元,通过引导民间资金,设立了5家规模各为4000万美元左右的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政府资金与私人资金的匹配比率最高是2比1。2001年,政府再提供0.91亿美元,通过引导民间资金,再设立了4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政府资金与私人资金的匹配比率通过竞标确定,最低为1比1,最高为2比1。


为切实起到引导民间资金参股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政府采取了让利于民的激励措施。例如:在首期提供政府资此支持的5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中,澳大利亚政府与民间资本投资比例为2:1,但政府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是1:9(政府让利部分通常由民间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按8:2比例分配)。


根据澳大利亚《产业研究和发展法》,在基金管理委员会协助下,澳大利亚产业研究和发展理事会负责该基金的行政管理。澳大利亚工业部负责监管这项计划,任命产业研究和发展理事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这些成员应该具有相关行业、管理和学术背景;该部下属的工业局为该基金提供行政支持。理事会负责基金经理人的认证,基金经理人募集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分别由联邦政府和私人部门出资。


在政府支持的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示范作用下,澳大利亚的创业投资基金增长较快。到2002年6月,澳大利亚已经有162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839家新兴或创新类公司,比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之间投资的公司数量增加了4.1%。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一年中,澳大利亚创业投资资金的总规模达到69亿澳元,比上一财务年度增长了21%。


(六)国外引导基金运作经验总结


1、明确政府在引导基金的角色定位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到市场化基金不愿进入高风险的高新技术领域,为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因此,在引导基金的发展中政府应该明确其角色定位,即引导作用,而不应干预创业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也不应过多的干预引导基金的运作。以色列YOZMA参股基金政府资金出资比例最高为40%,并及时的安排政府资金的退出,让利于民的一系列安排来明确政府在引导基金中的角色定位,保证了以色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取得成功。


从国际参股基金运作来看,政府出资比例最好控制在50%以下,才能更好地发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投企业的作用。然而,中国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府出资比例一般在60%左右,并且行政干预过多,不利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挥。


2、灵活运用引导基金的各种运作模式


从美国的BIC计划的融资担保模式和英国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的多样化支持模式可以看出,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具体运作中,应当注意各种政策和运作管理模式的灵活使用。美国的担保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就是很好的例子。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具体运作中应因地制宜地,充分发挥本地区的发展优势,才能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达到预期的效果。


对中国而言,由于地域广阔导致的地域差距较大,因此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实际运作中更应该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特点来确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相关的运作管理模式等具体操作问题,做到灵活运用。例如,对处于创业投资初期阶段的地区,可以暂时采用风险补助模式来扶持其发展,等具有一定发展能力后在再用阶段参股等模式大力支持,发挥其辐射和示范效应。


3、完善利益分配和基金退出机制


创业投资是一般都是高风险的投资,投资初期往往处于亏损状态,很多投资甚至血本无归。因此,应当弱化对引导基金的盈利要求,制定和完善适合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和利益分配比例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根据上述国外的相关经验,创业投资真正的获得收益的时间一般比较长,通常需要5到7年的时间。因此,创业投资资金的退出时机的选择会大大的影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效果。


所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在合适时机退出来确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诸如上市减持和股权转让等方式合理安排退出。当然,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退出时,应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更好的激励民间资本的创业投资,充分发挥政府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的引导作用。


相关推荐:《2016年中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与发展策略研究报告》(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

关键词 :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投资基金 引导基金 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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