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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 : 2016-08-03 11:17:2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等编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科学处置、高效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及需要省人民政府协调指导的较大、一般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1.5  预案体系


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设区的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省内各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省直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单位)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工作方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分管民航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协助其工作的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有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事侨务办、省安监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太原铁路局、太原海关、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边防总队、民航山西监管局、省无线电管理局、山西保监局、新华社山西分社、民航山西空管分局、东方航空山西分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营运基地、中航油山西分公司等。


主要职责为指挥、组织、指导、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对工作;研究提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有关信息。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


2.2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省公安厅: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协调事故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故现场的犯罪活动;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中属于政府职责的经费,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客货运输车辆的征用,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的运输;为抢险救灾车辆提供公路绿色通道专用收费道口;当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在山区、森林等交通不便地区时,协调事故现场临时公路的铺设;参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水上应急救援。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开展事故伤病员抢救、转运、救治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根据指令和需求,调派省级和事发地周边卫生应急力量予以指导、支援。


省外事侨务办:负责协调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相关的涉外事务及承担对外联络工作。


省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民用机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参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组织制定(修订)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向成员单位通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并传达省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技术交流;组织省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基础电信企业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基础电信企业的应急通信设施。


省气象局: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地区的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应急救援工作做出分析和预测,向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省内发生事故的国际(地区)航空器及所载物品、出入境人员及行李进行检验检疫并办理相关手续。


太原铁路局:负责组织铁路运力,安排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装备的铁路运输。


太原海关:省内发生国际或地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后,负责受理该航空器所属航空公司的申报,办理通关事宜;受理应急所需设备、装备的通关事宜。


省军区: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晋部队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山西总队: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按需办理出入境手续,以及在省内发生事故的国际(地区)航空器的相关人员的边防查验工作。


民航山西监管局:监督检查省内民用航空安全工作;协调民航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指导现场应急救援中的事故现场保护;监督、检查和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应急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的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资源,维护区域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安全。


山西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督促承保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受损财产和伤亡人员的查勘和理赔。


新华社山西分社:及时从省应急指挥部获知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国内舆论,有效影响国际舆论。


民航山西空管分局:负责将获知的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发布因紧急情况影响机场运行的航行通告。


东方航空山西分公司:负责提供东航、上航、中联航等事故航空器的资料,包括航班号、机型、航空器国籍登记号、机组组成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航空器燃油量、航空器所载危险品及其他货物等情况;所属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紧急事故时,按要求负责将事故的基本情况报告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设立接待机构,接待旅客家属查询;负责通知伤亡人员的亲属;在省应急指挥部或者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允许下,负责货物、邮件、行李的清点和处理;按照协议负责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负责死亡人员遗物的交接工作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派出专业咨询和专业救援队伍,帮助、指导非基地公司航空器的应急救援。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营运基地:负责提供所属事故航空器的资料,包括航班号、机型、航空器国籍登记号、机组组成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航空器燃油量、航空器所载危险品及其他货物等情况;所属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紧急事故时,负责将事故的基本情况报告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设立接待机构,接待旅客家属查询;负责通知伤亡人员的亲属;在省应急指挥部或者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允许下,负责货物、邮件、行李的清点和处理;负责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负责死亡人员遗物的交接工作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派出专业咨询和专业救援队伍,帮助、指导非基地公司航空器的应急救援。


中航油山西分公司:负责提取事故航空器油样备查;协助和指导有关部门在保证事故航空器状态不变的情况下,抽空放净航空器燃油。


2.3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职责


2.3.1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民航机场管理局,主要负责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及时收集、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情况,向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综合分析、研判有关信息,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建议;负责协调或参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处置;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组织制订和修订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全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


2.3.2  现场处置组


由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牵头,成员有省外事侨务办、省安监局、省气象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太原铁路局、太原海关、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边防总队、民航山西监管局、中航油山西分公司、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


负责事故民用航空器内伤员抢出、人员运送、失踪人员搜寻;航空器灭火、爆炸物的破拆、航空器内危险品的处置、隐患消除工作;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太原海关、省公安边防总队实施对涉险国际航空器上的人员、旅客行李物品、货物的口岸监管;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先期提供国际航班乘员清单,随后由航空器承运人(代理人)负责确认。


2.3.3  医疗救援组


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成员由省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组成。


负责组织实施伤病员现场抢救、转运救治工作,并及时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医疗救援情况。


2.3.4  安全保卫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成员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成。


负责设置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事故区域的人员;打击事故现场的犯罪活动;保护事故现场状况,维护现场秩序;事故现场取证、记录、录音、录像,破散物品的查找工作;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3.5  应急保障组


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成员由省通信管理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无线电管理局组成。


负责协调事故应急现场急需的物资运输车辆;建立事故现场与省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3.6  宣传报道组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新华社山西分社组成。


负责根据省应急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正面引导舆论。


2.3.7  善后处置组


由涉事航空器承运人(或代理人)牵头,成员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山西保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残损航空器或其他受损设施处理;伤亡人员安置及其家属接待、安抚及信息查询等善后工作;联系承保失事航空器和旅客的保险公司;国际航班失事时,迅速通知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部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致地面受损人员、设施的善后工作。〖HTH〗


3  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民航山西空管分局加强对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监测和预报,执飞和飞越山西省上空的航空公司要加强对所属航空器飞行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民航山西监管局。


3.1.2  民航山西空管分局、航空公司注意组织对重大灾害性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联合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国内发生的重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进行评估,及时将改进措施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航空公司所属国内航空器在境外遇到飞机重大故障、遭遇劫机等情况时,要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3  当航空器故障预报可能发生飞行事故时,民航山西空管分局应立即预警,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要求紧急出动,赶赴预计事故地域。


当预警时间较早,民用航空器未到本省区域上空时,各有关单位按省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赶赴通报集结位,做好应急准备。民航山西空管分局密切联系航空器机组,加密与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通话间隔,及时上报最新的情况,为省应急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4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完善省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监测手段。做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1.5  省应急指挥部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特征、预防与处置要求,建立预警预防制度。省民航机场管理局、民航山西空管分局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尽早做出预警。


3.2  信息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预警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2)预警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授权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发布。


(3)超出或未达到预警条件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提出调整或解除预警的意见。


(4)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解除意见,由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5)预警解除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3.2.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省应急指挥部对省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三级: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


4.1.1  一级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应急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2)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3人(含)及以上;


(3)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5)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空中相撞;


(6)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本省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7)由中国营运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从省内始发,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8)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省内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电站、化工厂、水利设施等)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9)严重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紧急情况,可能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事件。


启动一级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事态发展严重,启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响应,并且由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权限转交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


4.1.2  二级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民用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为1-2人;


(3)严重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紧急情况,可能导致较大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事件。


启动二级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派工作组或专家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救援工作,根据处置需要提供相应支援或协调有关事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做好扩大应急的准备。


4.1.3  三级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应急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


(2)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民用航空器损坏严重,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重量5.7吨-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20%;


(4)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15%;


(5)严重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的紧急情况,可能导致一般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事件。


启动三级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同时派相关人员指导事发地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救援,视情况提供支援。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指挥部要做好扩大应急的准备。


4.2  响应程序


省内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并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措施。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刻根据各自职责安排部署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4.3  处置措施


4.3.1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后的先期处置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后,启动市、县民用航空器处置飞行事故应急响应,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到达事故现场,建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省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支援。同时,要尽最大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并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和地面受影响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对机载的危险品货物及周边地面危险和重要设施,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救援的各类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


4.3.2  省应急指挥部接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后的紧急处置


省应急指挥部开通与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事故现场指挥部、民航华北局应急指挥机构、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成员单位传达国家应急救援指令;通知成员单位随时待命,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3.3  启动一级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协调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


(2)组织对事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3)指挥公安、消防、武警等应急救援力量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4)指挥到达现场的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伤病员医疗救治和相关卫生防疫工作;


(5)组织获救人员及受事件影响人民群众的疏散、转移;


(6)指挥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组织对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


(8)指定现场联络人及通信方式;


(9)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施救。参加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穿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并严格执行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4.4  信息报告和通报


4.4.1  信息报告


较大以上的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国际或地区民用航空器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发生事故后,民用航空器承运人应同时报告附近口岸单位。民航山西监管局提供事故航空器的有关资料,为省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事件发展及动态随时做好续报工作,直至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4.4.2  信息通报


省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通报各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有关单位,实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5  信息公开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经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宣传报道组组织新闻媒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可能影响的区域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


4.6  应急响应结束


4.6.1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1)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7)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4.6.2  应急响应结束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时,省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应急工作结束后,参加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补充本单位损耗的应急装备和设备,归还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对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书面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助涉事航空公司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飞行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重大、较大和一般飞行事故由国家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省应急指挥部协助配合,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实施情况的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包括:调查组的组成、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等。


事故调查组要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并对现场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与现场指挥部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需完成的主要调查任务: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5.3  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现场指挥部要向省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民用航空器应急处置通信网络的畅通。健全联络机制,确保民用航空器应急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省应急指挥部与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确保事故现场指挥部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当事故应急现场区域通信不畅时,省通信管理局和省无线电管理局协调应急工作的通信联络,保障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指挥通信通畅。


6.2  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3  物资装备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部门要加强民用航空紧急事故的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工作,配备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物资及设备﹐满足航空紧急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


6.4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部门要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同时,要为专业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1  宣传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5.2  培训


各成员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部门要组织对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学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部门要组织对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加强应急救援技术的研讨和交流,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6.5.3  演练


省应急指挥部至少3年协调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演练,增强和完善各成员单位间协调配合工作。


每次演练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救援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撑的机器。


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省应急指挥部将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7.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表彰奖励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应急结束后,救援单位报请省应急指挥部予以表彰奖励。


7.3.2  责任追究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由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www.19baogao.com   整理)

关键词 : 航空器 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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